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3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審判長爰於民國111年6月8日裁定請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上述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單在卷為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