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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3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孫國禎林韋岑廖建彥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審判長爰於民國111年6月8日裁定請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上述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單在卷為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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