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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號

聲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吳永宋林彥君黃堯讚

聲請人
沈榮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迴避之聲請人沈鴻文,同為本院110年度訴更三字第4號「沈新基遺產稅」事件(下稱遺產稅爭訟案)之原告,而聲請人則為遺產稅爭訟案之獨立參加人,並與沈鴻文利害關係相反,為維護聲請人之訴訟防禦權,爰聲請許可閱覽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7號事件卷內文書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係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7號沈鴻文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人就本件顯係第三人,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明本件當事人沈鴻文已同意閱覽本件之卷宗。再者,聲請人為本院遺產稅爭訟案之獨立參加訴訟人,於該案具利害關係,固無疑義,然就本件沈鴻文聲請之「法官迴避案」,審查之標的為法官有無行政訴訟法第19條之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沈鴻文就「法官迴避案」之主張或提出資料,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於聲請人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以,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覽卷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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