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247號
- 上訴人
- 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擎昇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洋 會計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柏誠
- 訴訟代理人
- 鄭玉惠
郭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柏誠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民國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訴訟時,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撤回)之代表人原為李怡慧。嗣本件民國112年7月5日宣判,於同年7月18日送達被上訴人前,其代表人於112年7月16日變更為陳柏誠,經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