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王冠丰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復為同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另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且其訴狀亦未載明「被告及其代表人」、「事實及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依法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仍未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事實及理由」,且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