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55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0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行政訴訟法第5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13年6月26日113年度抗字第106號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述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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