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 原告
- 黃識軒
- 被告
- 行政院
- 代表人
- 卓榮泰
- 被告
- 司法院
- 代表人
- 謝銘洋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劉世芳
- 被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崇樹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蔣萬安
- 被告
- 文化部
- 代表人
- 李遠
- 被告
- 立法院
- 代表人
- 韓國瑜
- 被告
- 總統府
- 代表人
- 賴清德
- 被告
- 監察院
- 代表人
- 陳菊
- 被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代表人
- 王俊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二、原告以報社、公司名義,向政府機關提出請願未果後,向被告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民國113年1月11日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決定不受理,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對訴願決定不服,對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或新北市,依首揭規定,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3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