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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區域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孫國禎曾宏揚林韋岑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訴字第45號

原告
張勝發
被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代表人
陳冠福
訴訟代理人
林家全

陳春枝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條之1及第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包括兩種情形:一為不服行政機關單獨裁處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鍰;二為不服行政機關以同一處分書裁處上開金額罰鍰及附帶之其他裁罰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原告如僅爭執其中之罰鍰或附帶處分亦同);所謂管制性不利處分,則包括限期改善或限期拆除(下命應負一定作為義務之處分)等情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以,有關不服行政機關以「同一處分書」所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或其附帶處分而涉訟者,原告如僅爭執其中之罰鍰或附帶處分,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而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11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二、司法院秘書長112年7月12日秘台廳行一字第1120014039號函暨所附管轄表即「高等行政法院事件管轄表」參照)。

二、查被告因認原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依同法第21條規定,以民國112年8月31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3155800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罰鍰,及命原告停止非法使用並限期於112年12月13日前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經核原處分係被告以「同一處分書」所為之罰鍰處分及附帶之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本件罰鍰金額未逾150萬元,且其附帶處分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之輕微處分,參照前揭立法理由及說明,原告縱僅爭執該附帶之管制性不利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並以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核屬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5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區域計畫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