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號
- 聲明人
- 甲○○
- 聲明人
- 乙○○
- 聲明人
- 丙○○
- 聲明人
- 丁○○
- 聲明人
- 戊○○
- 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代表人
- 己○○○○
上列聲明人與被告間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甲○○、乙○○、丙○○、丁○○及戊○○為原告蔡英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及「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蔡英士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號判決前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死亡,惟原告蔡英士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規定,雖不發生當然停止之效力,惟判決後,該訴訟即應由原告蔡英士之繼承人甲○○、乙○○、丙○○、丁○○及戊○○等承受訴訟。茲原告蔡英士之繼承人甲○○、乙○○、丙○○、丁○○及戊○○等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由本院為准予承受訴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