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一二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 代表人
- 鄭英耀 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謝茂村
陳穗玲
蔣麗蓉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一二號),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代表人「乙○○局長」之記載,應更正為「鄭英耀局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亦準用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