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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139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高啟燦黃合文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13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14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1272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 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 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項、第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8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92年度裁字第54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重為審理再以92年度訴更字第1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復提起抗告,經本院93年度裁字第1272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復以本院93年度裁字第1272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情形對之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聲請再審部分,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139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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