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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76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國防部
代表人
丙○ 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眷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國防部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位在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雖起訴主張:本件為國軍老舊眷村之影劇三村改建,原告一家人原在該眷村居住二戶眷舍(改編前門牌號碼為臺南縣永康鄉影劇三村349、350號,嗣改編為臺南縣永康市影劇三村349、350號),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比例、平等原則之法理,而發生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於改建完成交屋時,配售二戶住宅之法律上利益,原告以民國(下同)94年12月24日陳情書向被告為上開請求,詎被告以95年2月10日勁勢字第0950001905號書函否准原告之請求,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行政院95年5月11日院臺訴字第0950085861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在案,查該眷村係在台南縣永康市,依行政訴訟法15條規定,應專屬於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本院管轄,爰依法起訴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及被告於該眷村改建完成交屋時,應作成配售原告二戶住宅之行政處分云云。惟查行政訴訟法第15條所謂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係指因不動產而發生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之爭訟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619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及被告於該眷村改建完成交屋時,應作成配售原告二戶住宅之行政處分,依其所訴之內容,無非係依9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比例、平等原則之法理為之,並非基於不動產所發生公法上之請求權而提起行政訴訟,已甚明確,揆諸前揭說明,自無行政訴訟法第15條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茲原告向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詹日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576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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