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再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台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甲○○市長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95年度判字第19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2號判決,以該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第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乃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