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67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原告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分別為同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以98年度再字第6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5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但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83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