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再字第2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98年度救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98年度救再字第2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12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