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60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楊岫涓
- 被告
- 中央健康保險局
- 代表人
- 乙○○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在台北市,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附註: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