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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61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江幸垠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楊岫涓
被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表人
乙○○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在台北市,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附註: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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