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再字第2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98年度簡再字第000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8年5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附註: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