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45號
- 上 訴 人
- 遞聯國際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郭啟祿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345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3月22日送達上訴人,由其受僱人林錦鏈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附註: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