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遞聯國際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45號上 訴 人 遞聯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啟祿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月31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345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3月22日送達上訴人,由其受僱人林錦鏈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