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唯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住所,雖不獲會晤上訴人,但已由同居人李欣翔代為收受,茲依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是為合法之補充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