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8號
- 原告
- 薛惠月
- 被告
- 臺南市新市區公所
- 代表人
- 鄭枝南區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忠
蘇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原告不服前台南縣政府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府行濟字第09803154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因台南縣與台南市合併而改制,乃以新機關名稱及新任代表人名義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另以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救字第5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1號裁定附卷可稽,本院乃於民國100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