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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8號

祭祀公業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蘇秋津詹日賢戴見草

原告
薛惠月
被告
臺南市新市區公所
代表人
鄭枝南區長
訴訟代理人
林建忠

 蘇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原告不服前台南縣政府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府行濟字第09803154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因台南縣與台南市合併而改制,乃以新機關名稱及新任代表人名義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另以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救字第5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1號裁定附卷可稽,本院乃於民國100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祭祀公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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