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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蔡進田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51號

抗告人
薛惠月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99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分別於民國99年7月5日以99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99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2裁定均於99年7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業經本院分別於99年11月11日以99年度裁聲字第129號裁定、99年11月23日以99年度裁聲字第13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均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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