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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號

原告
黃新興
被告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年10月14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或收件回執)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0年10月14日起,算至100年12月14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2年1月18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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