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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停字第4號

請求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4號

聲請人
林昭賢
相對人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代表人
陳振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民國102年3月8日第一科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於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9號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性別歧視事件業已於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9號審理中,因相對人原處分命聲請人在103年3月9日前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課程與8小時心理輔導課程,因接受該課程後有無法回復之情況且有急迫之情形,爰聲請停止執行,本院審酌相對人意見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停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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