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9號
111年6月7日辯論終結
- 原告
- 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
- 代表人
- 賴修華
- 訴訟代理人
- 鄭雅心
- 被告
- 張瑜芳
上列當事人間薪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准依原告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服役於原告單位,嗣經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民國110年9月13日國海人管字第1100070005號令核定予以退伍,並溯自110年8月30日零時生效,惟國軍薪餉制度係採當月5日發放方式,致被告溢領110年8月份2天薪餉及110年9月份薪餉扣除額,總計新臺幣(下同)22,853元(詳附件),經原告以撥打電話或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催繳,被告仍拒不繳回,因被告無受領上開薪餉之法源依據,顯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業已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故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853元(詳附件),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第1項)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第2項)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現役軍人之待遇,發至退伍、解除召集、停役、免役、禁役或除役人事命令生效之前一日止。」軍人待遇條例第3條、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在公法領域發生財產變動,一方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即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不合法之財產變動應予回復,受有損害之他方對受有利益之一方,即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8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10年9月13日國海人管字第1100070005號令、存證信函、國軍左營財務組轄補單位溢領薪餉人員分期繳款紀錄卡、110年9月國軍人員薪餉冊等件為證,經核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2,8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計算金額(以下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一、8月份溢領兩日(8/30、8/31)薪水,含本俸、加給計2,632
元,以全月應領額扣除服役日數(29日)應領額。
㈠本俸:762元
11,985(全月)+31=386.6(四捨五入)=387元,387×29=ll,
223,11,985-11,223=762。
㈡三項加給:共1,870元
⒈專業加給:16,420(全月)÷31=529.6(四捨五入)=530,53
0×29=15,370,16,420-15,370=1,050。
⒉志願役加給:10,000(全月)÷31=322.5(四捨五入)=323,
32×329=9,367,10,000-9,367=633。
⒊戰鬥加給:3,000(全月)÷31=96.7(四捨五入)=97,97×29
=2,813,3,000-2,813=187。
㈢8月份總計:本俸762元+專業加給1,050元+志願役加給633元+
戰鬥加給187元=2,632元。
二、9月份溢領計20,221元
被告9月份薪資已發放至左營財務組,但未撥入被告帳戶,
惟該員退伍令生效時,原薪資(9月)扣除額即退還予當事
人,以致被告雖未領9月份薪資,卻收取了各該扣除部分,
此有國軍餉冊可稽。
⒈軍人保險費:417元。
⒉退撫費:1,091元。
⒊健保費:1,302元。
⒋所得稅:2,070元。
⒌伙食費:1,539元。
⒍強制執行:13,802(橋院嬌110司促欣字第6715號)。
⒎9月份總計:軍人保險費417元+退撫費1,091元+健保費1,302
元+所得稅2,070元+伙食費1,539元+強制執行13,802元=20,2
21元。
三、總計:8月份2,632元+9月份20,221元=22,8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