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16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吳文婷

原告
梁家華
被告
法務部○○○○○○○
代表人
辛孟南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時起訴狀除應記載應記載被告機關名稱及地址、被告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以外,尚應表明起訴之聲明以外,並檢附原處分書、申訴決定書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105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機關欄位誤載被告機關名稱、未記載被告機關地址、被告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訴之聲明欄位未記載正確之訴之聲明,亦未檢附原處分書、申訴決定書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以111年度監簡字第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僅補正被告機關、訴之聲明外,其餘上開應補正事項逾期仍未提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