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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震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震平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玻璃球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及玻璃球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王震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52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89年12月8 日因停止戒治釋放付保護管束,於90年6 月8 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處分之裁定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另案合併執行,於97年4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及以97年度審訴字第33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9年5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9年8 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分別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3月6 日0 時20許,在高雄市燕巢區某芭樂園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8時20分許,在上開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街182 巷22號前,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及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各1 支,嗣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毒品案尿液對照表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 年4 月2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件。

㈢扣案之注射針筒、玻璃球各1 支。

三、本件被告業已認罪,並經辯護人協助下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渠等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如主文所載。經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 項所列不得認罪協商之情形,本件既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扣案之注射針筒及玻璃球各1 支,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經被告自承於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分別於其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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