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5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5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國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44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國政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國政於民國100年2月13日中午12時許,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至老闆梁勝發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街231 巷8 號住處,以踰越牆垣之方式,予以侵入,復自未上鎖之左側門進入前址2 樓房間內,竊取梁勝發放置在床頭櫃之紅包袋及抽屜內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16,100元後離去。嗣經梁勝發返家後,發現上開財物遺失,經調取監視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國政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梁勝發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證人即少年梁○○(83年8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現場照片4張。
㈤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8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聲請意旨論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容有誤會,惟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法條。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合法謀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另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暨所竊物品之價值約16,100元,查獲時已無從歸還被害人梁勝發,兼衡其自稱國中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321條第1款、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