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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76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76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春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57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春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上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之「徐瑞輿」署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春清原係址設高雄市○○區○○街8號「三鼎通訊行」之員工,客戶徐瑞輿曾於民國98年9月間至該通訊行申辦行動電號門號,詎林春清竟利用知悉徐瑞輿身份證字號及基本資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8年10月22日,在高雄市○○區○○街8號「三鼎通訊行」內,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之申請人簽名欄位上,偽簽徐瑞輿之署名1枚,冒用徐瑞輿名義申請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藉以表明係徐瑞輿本人欲申請該門號,並持交予遠傳電信服務人員而行使之,致該遠傳電信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徐瑞輿本人欲申辦上開門號,而核發上開門號SIM卡予林春清。嗣因徐瑞輿於99年12月10日收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始知遭冒用身分申辦上開門號。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春清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徐瑞輿、蔡宗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輕鬆打客戶資料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檢附之資料、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及檢附之資料、遠傳資料查詢等在卷可稽,是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行動電話SIM卡可供通訊使用,顯具有相當之財產價值,自屬刑法中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客體。核被告林春清冒名申辦行動電話,取得SIM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冒用被害人徐瑞輿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因而詐得行動電話SIM卡1張,隨即交付不詳人士使用,足生損害於徐瑞輿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為誠屬可議,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前無犯罪之前科,素行非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所生之為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偽造之前揭「輕鬆打客戶資料卡」,因被告已持交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惟被告在前揭「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上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之「徐瑞輿」署名1枚,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76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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