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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維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維均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維均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明確。

三、查受刑人洪維均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4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其中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2 罪,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5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並諭知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  │    │ 告 │(年月日)├────┬────┼────┬────┤          │
│號│    │ 刑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3 月│98.07.01│本院98年│99.01.15│本院98年│99.02.11│編號3 、4 │
│  │二級│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所示之二罪│
│  │毒品│    │        │第6913號│        │第6913號│        │,於判決時│
├─┼──┼──┼────┼────┼────┼────┼────┤曾定應執行│
│2 │施用│5 月│99.01.25│本院99年│99.04.01│本院99年│99.05.10│刑5 月。  │
│  │二級│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          │
│  │毒品│    │        │第1446號│        │第1446號│        │          │
├─┼──┼──┼────┼────┼────┼────┼────┤          │
│3 │施用│4 月│98.11.10│本院98年│99.05.18│本院98年│99.06.15│          │
│  │二級│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          │
│  │毒品│    │        │第2320號│        │第2320號│        │          │
├─┼──┼──┼────┤        │        │        │        │          │
│4 │持有│3 月│98.11.11│        │        │        │        │          │
│  │二級│    │        │        │        │        │        │          │
│  │毒品│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9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