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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任嘉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嘉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述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8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任嘉陵為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比較。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新法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將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由原先之20年提高為30年,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刑法第41條雖係關於刑罰執行事項,若該條有所變更,亦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以資決定應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223 號、92年度臺上字第5220號、94年度臺上字第858 號判決意旨參照)。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就易科罰金之要件「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及「而受6 個月以上徒刑之罪」部分,雖未變更,但就易科罰金之標準,由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及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即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㈢綜上,依整體比較結果,本件應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㈣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增訂:「第1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與刑法修正前闡釋之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相符,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對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易科罰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原則上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就此部分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任嘉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74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45 號、本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973 號、100 年度簡字第719 號)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41條第8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2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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