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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曾鈴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智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智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源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 號裁定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上開規定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是上訴人上訴第二審法院時,若因其上訴不合法而遭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後,若經上訴審法院以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遂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則該上訴審法院即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係為原審判決之地方法院。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分別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經本院於99年3 月17日以98年度訴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判處受刑人罪刑在案,嗣受刑人雖提起上訴,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其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於99年5 月11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78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依前揭說明,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固曾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2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3 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3 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3 所示3 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0月+4 月+3 年8月=有期徒刑4 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2 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3 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 年+3 年8 月=有期徒刑4 年8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 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40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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