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袁家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家麒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柒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 至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家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各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袁家麒因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3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又犯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72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後,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4 罪,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92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又犯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6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5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4 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9年2 月2 日)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7 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