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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熊海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熊海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海生(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部分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全部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0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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