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志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號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037號、第1369號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刑,嗣被告於同年8月19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9年9月9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第1502號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駁回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全部卷宗核閱屬實。則該罪判決確定日期並非99年9月24日,而應溯及於原第一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即99年8月22日。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誤載確定判決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9月2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影本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上訴駁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2年2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6號所示之罪,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90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1年3月確定,惟均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7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7年3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 註 │ │編│ │ │ 犯罪日期(├──────┬──────┼─────┬──────┤ │ │號│ 罪名 │ 宣告刑 │ 民國)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 │ │施用一級毒品│ │ │臺灣高雄地方│ │ │ │編號1至4 │ │1 │ │有期徒刑10月│98年12月07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07月30日│ │99年08月22日│之罪,曾定│ │ │ │ │ │訴字第1037號│ │ 同左 │ │應執行刑2 │ │ │ │ │ │、1369號 │ │ │ │年2月; │ ├─┼──────┼──────┼──────┼──────┼──────┼─────┼──────┤編號5至6之│ │ │施用二級毒品│ │ │臺灣高雄地方│ │ │ │罪,曾定應│ │2 │ │有期徒刑5月 │98年12月07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07月30日│ 同左 │99年08月22日│執行刑1年 │ │ │ │ │ │訴字第1037號│ │ │ │3月 │ │ │ │ │ │、1369號 │ │ │ │ │ ├─┼──────┼──────┼──────┼──────┼──────┼─────┼──────┤ │ │ │施用一級毒品│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3 │ │有期徒刑10月│98年12月19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07月30日│ 同左 │99年08月22日│ │ │ │ │ │ │訴字第1037號│ │ │ │ │ │ │ │ │ │、1369號 │ │ │ │ │ ├─┼──────┼──────┼──────┼──────┼──────┼─────┼──────┤ │ │ │施用二級毒品│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4 │ │有期徒刑5月 │98年12月19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07月30日│ 同左 │99年08月22日│ │ │ │ │ │ │訴字第1037號│ │ │ │ │ │ │ │ │ │、1369號 │ │ │ │ │ ├─┼──────┼──────┼──────┼──────┼──────┼─────┼──────┤ │ │ │施用一級毒品│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5 │ │有期徒刑11月│99年07月13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11月24日│ 同左 │99年12月20日│ │ │ │ │ │ │訴字第3901號│ │ │ │ │ ├─┼──────┼──────┼──────┼──────┼──────┼─────┼──────┤ │ │ │施用二級毒品│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6 │ │有期徒刑6月 │99年07月13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11月24日│ 同左 │99年12月20日│ │ │ │ │ │ │訴字第3901號│ │ │ │ │ ├─┼──────┼──────┼──────┼──────┼──────┼─────┼──────┤ │ │ │販賣二級毒品│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7 │ │有期徒刑3年 │99年07月10日│法院100年度 │100年05月26 │ 同左 │100年06月20 │ │ │ │ │10 月 │ │訴字第362號 │日 │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