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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0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芸珮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306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衍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審訴字第306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948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于廣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王衍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王衍淋前於民國93年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95年1 月4 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62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則以99年度上訴字第743 號判決予以駁回確定。另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5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4044號、82年度易字第28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3 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7 月,經接續執行,於85年3 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於假釋期間,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86年度訴緝字183 號、86年度易字第886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4 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9 月,前開假釋因此遭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27日,經接續執行,於90年9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於假釋期間,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972號、93年度易字第1582號、93年度簡字第6216號、93年度簡字第611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6 月、5 月、4 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上開假釋因而遭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24日,經接續執行,於97年3 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7 月10日17時至18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與瑞北街附近之公園廁所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加水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其因另案遭通緝,於同日22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與瑞北街口為警緝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陳芸珮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06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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