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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爭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3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龍霖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龍霖春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至第15行關於「...5 包(毛重各0.5 公克、3.5公克、3.5公克、3.5公克,共計14.5公克)之記載補充為「...5 包(毛重各0.5公克、3.5公克、3.5公克、3.5公克、3.5公克,共計14.5公克)」,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刪除關於編號4之記載、二第6行關於「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 包... 」之記載更正為「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 包... 」,並補充證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100年3月29日出具之檢驗報告5紙(報告編號:00000-000至00000-000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所載(如附件)。

二、按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應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龍霖春初犯施用毒品犯行於民國95年12月11日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而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而其曾有多次施用毒品刑事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暨其生活狀況小康、智識程度高中畢業,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物品沒收銷燬暨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100年3月29日出具之檢驗報告5紙(報告編號:00000-000至00000-000 )在卷可參,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本案扣得之上開第二級毒品雖屬晶體,然被告於攜帶過程中若有些許碰撞、摩擦,或因該包裝袋無法完全隔離水汽及空氣,無可避免皆會使所含之成分沾黏於該包裝袋上,而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在案,足認上開裝放毒品之包裝袋5 只,其內分別含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絕對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則無庸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物,未經送驗,是無證據足認其上有毒品殘留,惟該玻璃球管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 驗前淨重:0.525公克│
│    │(含包裝袋)                  │ 驗餘淨重:0.52 公克│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 驗前淨重:3.319公克│
│    │(含包裝袋)                  │ 驗餘淨重:3.314公克│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 驗前淨重:3.27 公克│
│    │(含包裝袋)                  │ 驗餘淨重:3.265公克│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前淨重:3.357公克 │
│    │(含包裝袋)                  │驗餘淨重:3.352公克 │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前淨重:3.452公克 │
│    │(含包裝袋)                  │驗餘淨重:3.447公克 │
├──┼──────────────┼──────────┤
│ 6  │玻璃球管                    │       10支         │
├──┼──────────────┴──────────┤
│備註│共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驗餘淨重:13.898公│
│    │克)、玻璃球管10支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1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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