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永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明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8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鐃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明鐃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3720號、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2429號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