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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金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金貴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玖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其餘聲請(附表編號1、2)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貴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准許部分: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如以定執行刑而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而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分別著有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之刑,且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各1 份(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84號、99年簡字第2605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321 號)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3 至11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5 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8 至10所示3 罪所處之刑,固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84號(附表編號1 、2 亦與編號3 至7 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簡字第2605號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3 至11之罪應定執行刑,則依前揭判例意旨之說明,上開曾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得於不逾越外部界限及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之罪,固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經與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1之罪合併處罰後,依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自不得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駁回部分: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一人犯數罪,是否符合刑法第50條併罰之要件,應以最先確定之罪為基礎,凡在該罪判決確定之前所犯之他罪,即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同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尚有其他犯罪不符定執行刑之規定者,再以其他數罪之先確定者為基礎,與該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聲請人除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9 罪請求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之外,另聲請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應予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因另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6 月29日」以99年度易字第899 號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因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時間,分別係在「99年3 月15日」、「99年4 月16日」(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84號判決參照),顯於上開本院99年度易字第899 號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故附表編號1 、2 部分,自應與上述判決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不得與本件附表編號3 至11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既有未合,無從准許,應均予駁回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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