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小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小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小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朱小偉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簡字第2995號判決、100 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準此,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