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榆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簡賜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4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簡賜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簡賜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分別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可資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5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本院95年度易字第752 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6年1 月17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47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7 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5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加計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2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5 、6所示之原宣告刑均已逾有期徒刑6 月,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揆諸前揭解釋意旨,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榆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5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