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7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372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中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5427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茂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中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中華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93年9月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次於5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1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9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訴字第57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2案,經接續執行,於101年5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陳中華仍未戒絕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8月18日22時許,在高雄市區某KTV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1年8月20日7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創新路與寶溪北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復經徵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