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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8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振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173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 年度審智易字第5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振珍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振珍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以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被告以同時輸入而持有2 種以上仿冒商標商品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 罪,且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意圖販賣、散布而輸入、持有品質低劣之仿冒物品,不僅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扣案之仿冒物品均尚未流通於市面,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為小學肄業,現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本件犯罪情節及被告之經濟狀況等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其中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應依商標權法第83條之規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第98條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調偵字第1737號
    被      告  陳振珍  男  5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金門縣金寧鄉盤山村仁愛新村142
                        號
                        居高雄市○○區○○路3號6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振珍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美商聯合圖片企
    業公司(下稱聯合圖片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麗鷗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
    )、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下稱維爾康公司)、日商
    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現仍在權利期間內,未經商
    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
    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輸入該商標商品,亦
    明知附表二所示之「跑跑卡丁車」係韓商樂線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樂線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為受我國
    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
    自散布侵害樂線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仍基於意圖散
    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持有及意圖販賣而輸入仿
    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0年4 月間,以每件人民幣5毛
    至2元不等之價格,從大陸廣東汕頭地區輸入仿冒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商品,嗣於同年5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執行落地檢查,而循線查獲並扣得附表一
    、二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案經三麗鷗公司、樂線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
    總隊第二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陳振珍於警詢及偵查│坦承為販賣而進口如附表│
│    │中之供述。            │一、二所示之商品。    │
├──┼───────────┼───────────┤
│ 2  │霽霽公司出具之SNOOPY鑑│1.附表編號1之商標權人 │
│    │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  係聯合圖片公司。    │
│    │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2.附表編號1之商品係仿 │
│    │標註冊號數:00000000)│  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
│    │各1份。               │                      │
├──┼───────────┼───────────┤
│ 3  │博仲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1.附表編號2至5之商標權│
│    │定報告書1份、經濟部智 │  人係迪士尼公司。    │
│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2.附表編號2至5之商品係│
│    │務16紙。              │  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
│ 4  │100年5月11日國際影視有│1.附表編號6至8之商標權│
│    │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發文│  人係小學館公司,而國│
│    │字號:100鑑定視字第064│  際影視有限公司於臺灣│
│    │號)、授權證明書各1份 │  地區從事藤子不二雄先│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生之「哆啦A夢」系列 │
│    │資料檢索服務2紙。     │  著作之授權業務公司。│
│    │                      │2.附表編號6至8之商品係│
│    │                      │  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
│ 5  │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1.附表一編號9之商標權 │
│    │權仿冒品鑑價報告2份、 │  人係三麗鷗公司。    │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2.附表二之著作權人係樂│
│    │料檢索服務1紙、維基百 │  線公司。            │
│    │科網頁7紙。           │3.附表一編號9及附表二 │
│    │                      │  所示之商品係仿冒商品│
│    │                      │  之事實。            │
├──┼───────────┼───────────┤
│ 6  │維爾康公司出具之鑑定報│1.附表編號10之商標權人│
│    │告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 │  係聯合圖片公司。    │
│    │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4紙 │2.附表編號10之商品係仿│
│    │。                    │  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
├──┼───────────┼───────────┤
│ 7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被告意圖販賣仿冒商品而│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仿冒│輸入並持有扣案商品之事│
│    │商品之照片22幀。      │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
    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仿冒
    商標商品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處斷。至扣案
    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重製物,請依著作權法第98
    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威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
┌──┬─────────────┬───┬──────┐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 商標權人   │
├──┼─────────────┼───┼──────┤
│ 1  │仿冒史奴比商標之吹泡泡器  │519件 │聯合圖片公司│
├──┼─────────────┼───┼──────┤
│ 2  │仿冒玩具總動員商標之飛碟槍│1065件│迪士尼公司  │
├──┼─────────────┼───┼──────┤
│ 3  │仿冒小熊維尼商標之文具    │170件 │迪士尼公司  │
├──┼─────────────┼───┼──────┤
│ 4  │仿冒白雪公主商標之文具    │230件 │迪士尼公司  │
├──┼─────────────┼───┼──────┤
│ 5  │仿冒玩具總動員商標之軟彈槍│700件 │迪士尼公司  │
├──┼─────────────┼───┼──────┤
│ 6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玩具標靶 │1060件│小學館公司  │
├──┼─────────────┼───┼──────┤
│ 7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籃球板   │1422件│小學館公司  │
├──┼─────────────┼───┼──────┤
│ 8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泡泡槍   │225件 │小學館公司  │
├──┼─────────────┼───┼──────┤
│ 9  │仿冒凱蒂貓商標之風扇      │420件 │三麗鷗公司  │
├──┼─────────────┼───┼──────┤
│ 10 │仿冒海綿寶寶之拼圖        │510件 │維爾康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著作權人    │
├──┼─────────────┼───┼──────┤
│ 1  │侵害跑跑卡丁車著作權之玩具│1420件│樂線公司    │
│    │拉線車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