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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祈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祈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66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400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1 │毒品│有期徒│100年7月3日 │本院100 │100年10月20 │本院100 │100年10月20 ││ │危害│刑9月 │ │年度審訴│日 │年度審訴│日 ││ │防制│ │ │字第2667│ │字第2667│ ││ │條例│ │ │號 │ │號 │ │├─┼──┼───┼──────┼────┼──────┼────┼──────┤│2 │侵占│有期徒│100年7月20日│本院100 │100年12月30 │本院100 │100年12月30 ││ │ │刑8月 │ │年度審訴│日 │年度審訴│日 ││ │ │ │ │字第3400│ │字第3400│ ││ │ │ │ │號 │ │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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