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承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基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基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基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固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606號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1年7月確定,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5 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3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2年11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4 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1、2、3、5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承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3月16│高雄地院100年 │100.7.28│高雄地院100年 │100.7.28│編號1 至編│
│  │防制條例│9月     │日某時許  │度審訴字第1606│        │度審訴字第1606│(聲請書│號2 ,曾經│
│  │        │        │          │號            │        │號            │誤載為  │定其應執行│
│  │        │        │          │              │        │              │100.8.26│刑有期徒刑│
│  │        │        │          │              │        │              │)      │1年4月;編│
├─┼────┼────┼─────┼───────┼────┼───────┼────┤號3至編號5│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3月26│高雄地院100年 │100.7.28│高雄地院100年 │100.7.28│,曾經定其│
│  │防制條例│9月     │日某時許  │度審訴字第1606│        │度審訴字第1606│(聲請書│應執行刑有│
│  │        │        │          │號            │        │號            │誤載為  │期徒刑1年7│
│  │        │        │          │              │        │              │100.8.26│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5月8 │高雄地院100年 │100.9.1 │高雄地院100年 │100.9.1 │          │
│  │防制條例│8月     │日某時許  │度審訴字第2041│        │度審訴字第2041│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          │
│4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5月8 │高雄地院100年 │100.9.1 │高雄地院100年 │100.9.1 │          │
│  │防制條例│4月     │日某時許  │度審訴字第2041│        │度審訴字第2041│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          │
│5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5月17│高雄地院100年 │100.9.1 │高雄地院100年 │100.9.1 │          │
│  │防制條例│9月     │日某時許  │度審訴字第2041│        │度審訴字第2041│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9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