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珮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執聲字第2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珮綺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珮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係於附表編號1、2 所示分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1 年7 月12日)前為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72號、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17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4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2143 號 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在案,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4 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 年4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2 年1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一、 │ ├─┼───┼─────┼─────┼─────┼─────┼─────┼─────┤編號1 至│ │1 │毒品危│有期徒刑8 │100.10.26 │本院101 年│101.07.12 │本院101 年│101.07.12 │2 ,曾經│ │ │害防制│月 │下午16時許│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 │定其應執│ │ │條例 │ │為警採尿起│1172號 │ │1172號 │ │行刑有期│ │ │ │ │回溯72小時│ │ │ │ │徒刑1 年│ │ │ │ │內之某時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編號3 至│ ├─┼───┼─────┼─────┼─────┼─────┼─────┼─────┤4 ,曾經│ │2 │毒品危│有期徒刑6 │100.10.26 │本院101 年│101.07.12 │本院101 年│101.07.12 │定其應執│ │ │害防制│月 │下午16時許│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 │行刑有期│ │ │條例 │ │為警採尿起│1172號 │ │1172號 │ │徒刑1 年│ │ │ │ │回溯72小時│ │ │ │ │1 月。 │ │ │ │ │內之某時 │ │ │ │ │ │ │ │ │ │ │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8 │101.05.02 │本院101 年│101.08.31 │本院101 年│101.08.31 │ │ │ │害防制│月 │ │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 │ │ │ │條例 │ │ │2143號 │ │2143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毒品危│有期徒刑6 │101.05.02 │本院101 年│101.08.31 │本院101 年│101.08.31 │ │ │ │害防制│月 │ │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 │ │ │ │條例 │ │ │2143號 │ │2143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