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位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位山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位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2 、6 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該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法後之規定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就本件受刑人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於:(一)93年9 月至94年2 月間,分別犯有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9年5 月7 日,以98年度中簡字第386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並於99年9 月10日確定;(二)95年7 月至97年8 月間、97年11月至97年12月間、98年5 月至98年6 月間,均犯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 年3 月10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3 月,並於100 年6 月15日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三)92年11月18日後某日至95年間,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經本院於100 年10月31日,以100 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0 年11月2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 │ 1 │連續幫助逃│有期徒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5 月│99年9 月│ │ │漏稅捐罪 │4 月,減│98年度中簡字第 │7 日 │10日 │ │ │ │為有期徒│3861號 │ │ │ │ │ │刑2 月 │ │ │ │ ├──┼─────┼────┼────────┼────┼────┤ │ 2 │連續犯商業│有期徒刑│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會計法第71│6 月,減│ │ │ │ │ │條第1 款之│為有期徒│ │ │ │ │ │填製不實罪│刑3 月 │ │ │ │ ├──┼─────┼────┼────────┼────┼────┤ │ 3 │商業會計法│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100 年3 │100 年6 │ │ │第71條第1 │10月 │分院99年度上訴字│月10日 │月15日 │ │ │款之填製不│ │第2417號 │ │ │ │ │實罪 │ │ │ │ │ ├──┼─────┼────┼────────┼────┼────┤ │ 4 │同上 │有期徒刑│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 月 │ │ │ │ ├──┼─────┼────┼────────┼────┼────┤ │ 5 │同上 │有期徒刑│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月 │ │ │ │ ├──┼─────┼────┼────────┼────┼────┤ │ 6 │連續犯商業│有期徒刑│本院100 年度重訴│100 年10│100 年11│ │ │會計法第71│1 年,減│字第43號 │月31日 │月22日 │ │ │條第1 款之│為有期徒│ │ │ │ │ │填製不實罪│刑6 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