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6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蔡牧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2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佘忠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 年度執聲字第2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佘忠芳於智慧財產法院一○○年度刑智上易字第一二七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佘忠芳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1年3月15日以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而於101年4月3日確定。詎復於緩刑期前即100年3月間至同年7月27日,更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智簡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1年5月22日確定。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得否撤銷緩刑之宣告,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要件外,另賦予法院決定撤銷與否之權限,亦即由法院審核是否符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法官應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節,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佘忠芳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1年3月15日以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而於101年4月3日確定(下稱前案);又於上開緩刑前即100年3月起至同年7月27日,更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智簡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1年5月22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均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罪質相同,且在前案為警於99年9月24日為警查獲後,復於100年3月起至同年7月27日仍故意再犯後案,顯見被告有法敵對意識,並漠視法律義務之遵守,足可認定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6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