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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99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培維楊儭華張谷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99號

上訴人
林俞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曾煥暘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101年度簡上字第199號第二審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6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96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定有明文,準此,倘非受判決之人,除為法律明定之其他有上訴權人外,縱其與被告間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仍非有權提起上訴之人,而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之情形。經查:上訴人林俞均係本案之告訴人,此自本件卷附之上訴狀所載內容及原審之全案卷證資料即明,從而林俞均並非刑事訴訟法所定之上訴權人,其向本院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張谷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9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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