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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偉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偉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偉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 犯罪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日期 ├─────┬─────┼─────┬─────┤          │
│  │      │          │(年、│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月、日│          │          │          │          │          │
│  │      │          │)    │          │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刑6 │100年 │本院100年 │100.11.23 │同左      │100.12.20 │          │
│1 │害防制│月,如易科│6月12 │度審易字第│          │          │          │          │
│  │條例  │罰金,以新│日1時 │2767號    │          │          │          │          │
│  │      │臺幣1000元│25分回│          │          │          │          │          │
│  │      │折算1日。 │溯96小│          │          │          │          │          │
│  │      │          │時內之│          │          │          │          │          │
│  │      │          │某時許│          │          │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刑6 │100年 │本院101年 │101.3.30  │同左      │101.4.17  │          │
│2 │害防制│月,如易科│8月31 │度審易字第│          │          │          │          │
│  │條例  │罰金,以新│日    │115號     │          │          │          │          │
│  │      │臺幣1000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3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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