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國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國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2909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